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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微课堂 | 第七十五讲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注意事项

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5/10/10 10:30:22

声音作为一种非视觉符号,普遍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因其缺乏可视性,声音在我国长期未被纳入商标保护体系,直至2014年《商标法》修订,声音才被明确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自开放注册以来,声音商标成功注册的数量极为有限,反映出其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尽管声音商标被归类为非传统商标,但其注册的核心要求与传统商标别无二致,其注册的核心在于必须具备商标的基本属性,即显著性。一段声音若想成功获准注册,除需符合《商标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如不得与国歌、军歌等相同或近似)以及相同近似审查外,最关键的在于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显著特征”。

一、声音商标显著性判定原则

声音商标遵循传统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原理、标准和规则。通常情况下,商标大多是以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要素或要素组合以可视性形态直观地表现出来,使用时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结合较为紧密,相关公众对商标已形成较为固化的视觉认知习惯。与此相对的是,声音商标的认知通过听觉实现,且声音对播放载体的依附性导致其与许多商品和服务项目难以直观、紧密地结合,使用时可能仅被认知为背景音乐或广告宜传,即使是独特的声音,也并不天然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难以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一般情况下,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声音商标通过长期或广泛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除了与传统可视性商标显著特征审查一样需综合考虑商标本身构成、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之外,还应考虑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声音效果、使用方式、持续使用时间、使用强度、同业经营者对同类声音的使用情况、相关行业商标使用惯例、对声音商标的广告宣传及其效果、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二、常见缺乏显著性声音商标情形

(一)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

如某公司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的声音商标,声音描述为:本件商标是喝酒声(音效),音调由高至低,音量由大到小,速度由慢到快再到慢,并有着“慢快快慢慢慢”的节奏感。

(二)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1.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难以避免或通常出现的声音、行业内通用或常用的声音或音乐。如某公司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申请的声音商标,声音描述为:该商标为用地方方言发音的带固定节奏的“水,水”两声。

2.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声音。如某公司在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上申请的声音商标,声音描述为:商标总计1个字,完整表述为“诶”,通过语音合成技术合成的声音。

3.以平常语调或简单旋律直接唱呼的文字短语等。如某公司在第11类“电灯”等商品上申请的声音商标,声音描述为:本件声音商标是由年轻女性较为柔和、甜美、轻快的声音以普通话方式呼叫一声“你好,小帕”所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