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6/2/27 11:15:52
商标评审程序是解决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救济途径。为确保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各类评审案件的申请、答辩、证据补充等环节设定了明确的法定期限。遵守这些期限,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主张与保护至关重要。
一、提出评审申请的法定期限
《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评审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评审复审类案件,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原审程序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原决定尚未发出的,不得提出复审。基于相对理由(如侵犯在先权利)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基于绝对理由(如违反禁用条款、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注册)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均可提出。期限计算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起算日。期限开始的当日(即收到通知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从次日起算。
(二)届满日。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递交日认定。邮寄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评审部门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二、评审程序中的其他重要期限
(一)答辩期限。在双方当事人案件(如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中,商标评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
(二)补充证据材料期限。当事人若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答辩后补充证据,应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或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
(三)补正期限。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部门会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
总之,法定期限是商标评审程序的“交通规则”,它既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约束,也是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指引,一旦逾越法定期间,将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商标申请人、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在面对商标局的各类决定时,务必及时关注相关文书的送达日期,准确把握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定期限,以免因程序上的疏失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