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6/4/22 16:03:34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增了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2019年商标法修正时保留了该条款,同时增加了第三十三条“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因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已明确,此类主体对其代理服务外的注册申请多经商标注册审查环节予以驳回。
商标异议审查实践中,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三章相关规定,对于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的主体,或者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但有实际证据证明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视同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不予注册。
由此可知,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以及虽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均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异议审查中,结合在案证据,还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公布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认定商标代理机构。该规定第十条中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商标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扰乱商标市场秩序,侵害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利益。对全面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起到积极而显著的作用,也为诚信经营的商标代理机构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