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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微课堂 | 第九十八讲 涉及重要展会赛事名称商标的审查实务

来源:检索咨询中心微信公众号作者:发布时间:2026/10/20 9:30:50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三章“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进一步明确,本条款所称“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重要国际赛事、国家级或区域级知名展会的名称,属于具有较高公众认知度的公共活动标识,未经官方授权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是实践中触发本条款的典型情形。本讲结合三起典型案例,梳理此类商标的审查标准与裁判逻辑。

一、“冬奥蜂谷”案:国际顶级赛事名称的误认判定

“冬奥蜂谷”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驳回。“冬奥”是“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通用简称,为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公众知晓度的国际顶级体育赛事名称。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赛事官方机构出具的授权使用文件,其将“冬奥”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指定商品系冬奥会官方合作产品、官方指定供应商或获得赛事官方授权,进而对商品的来源、品质产生与事实不符的错误认知,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带有欺骗性的认定标准。

二、“进博•荟萃”案:国家级展会名称的误认判定

“进博•荟萃”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同样以误认理由驳回。“进博会”是“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通用简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公众认知度。申请人未获得进博会官方机构的授权许可,在商标中突出使用“进博”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涉商品系进博会官方指定产品、参展品牌或与展会存在官方合作关系,构成欺骗性误认。《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只要特定群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违反本款规定,即应认定属于禁用情形;对于国家级展会名称,相关公众的关联认知具有普遍性,无需实际发生混淆事实即可判定误认可能性。

三、“渝洽会”案:区域知名展会名称的误认判定

“渝洽会”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项目上,亦被予以驳回。“渝洽会”是“中国(重庆)国际投资暨全球采购会”的通用简称,是西南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级投资贸易展会。申请商标“渝洽会”与展会简称相同,且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展会本身的服务范围高度关联。申请人未提交展会主办方的授权证明,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服务系渝洽会官方承办或官方合作服务,对服务的提供者身份产生错误认知,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四、结语

赛事、展会名称类商标的欺骗性误认审查,一般遵循三项判断标准。一是名称的公众认知层级,国际顶级赛事、国家级展会、区域知名展会,只要在相应受众范围内具备一定知晓度,即可纳入本条款审查范畴;二是是否具备合法授权,未经官方授权使用公共活动名称,即构成“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的基础要件;三是关联误认的可能性,需结合指定商品(服务)与展会赛事的关联程度,判断相关公众是否容易产生官方合作、授权、指定等错误联想。